继父母子女不是假亲戚——拟制血亲的法律权利义务全解读

随着社会发展和婚姻观念的变化,再婚重组家庭日益增多。继父母与继子女这种非血缘的亲子关系,在法律上究竟如何定位?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离婚后能否争取抚养权?抚养费用能否要回?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首次对继父母子女关系作出了系统规定。本文结合最新热点案例,为您一一解答。

一、法律基础:民法典第1072条的拟制血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这意味着,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本为姻亲关系(因父或母再婚而产生),但在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后,双方关系升格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几乎相同,包括抚养义务、赡养义务、相互继承权等。

二、司法解释二第18条:如何认定抚养教育事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八条首次明确了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事实的具体标准: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并非只要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就自动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法院会综合考察:共同生活了多久?继父母是否像对待亲生孩子一样照管继子女的日常起居?是否参与了家庭教育?是否用自身收入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和学习费用?

三、热点案例一:尽责继母与失职生父,孩子由谁抚养?

2026年7月23日,《人民日报》报道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件。

案情回顾:宁先生离婚后,5岁的女儿小宁被寄养在亲戚家中。不久后宁先生与潘女士登记结婚,将小宁接回家。尽管此后两人又育有一儿一女,但潘女士始终将小宁视如己出。然而,宁先生开始沉迷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常因琐事与潘女士爆发激烈冲突,并对小宁随意打骂。去年6月,潘女士带着3个孩子搬离住所,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希望包括小宁在内的3个孩子均由自己继续抚养。宁先生则理直气壮地提出:小宁是我亲生的,得跟我。

法院裁判: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宁自幼跟随继母潘女士共同生活,受其抚养教育,双方已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潘女士多年来承担主要抚养教育责任,与小宁之间建立起深厚的情感纽带。小宁已满13周岁,明确表达了愿意跟随潘女士共同生活的强烈意愿。法院据此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包括小宁在内的3个孩子由潘女士抚养;宁先生向潘女士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办案法官表示,本案在血缘与责任之间作出符合法律精神和未成年人利益的抉择,传递出抚养重在尽责担当的鲜明信号。

四、热点案例二:继父母能要回抚养继子女的费用吗?

2026年7月20日,湖南红网报道了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甲(女)与乙(男)均系再婚。甲婚前与前夫育有一子丙,婚后甲将丙的户籍迁至乙名下并为丙改姓随乙,丙自此随甲、乙共同生活直至成年。2026年,甲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乙表示同意离婚,但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抚养继子丙,要求甲补偿其为此支出的抚养费用。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被告乙与继子丙长期共同生活,全程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双方构成法律拟制血亲。婚姻存续期间,抚养未成年继子女是继父母的法定义务,而非自愿赠与或有偿付出。因此,乙因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支出的费用,无权在离婚时要求甲予以补偿,驳回了该项请求。

这一判决明确了一个重要规则:一旦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在婚内抚养继子女是法定义务,离婚时不能像算账一样要求返还抚养费。

五、司法解释二第19条: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九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重要规定:

第一,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继父母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可以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而解除。

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二是继子女仍与继父母共同生活。

第二,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如果继父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这一规定的精妙之处在于:既允许关系解除(适应家庭变动的现实),又为年老体弱的继父母保留了一定的救济渠道(尊重曾经的抚养付出),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六、继子女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拟制血亲),继子女就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反过来,继父母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子女的遗产。这一规则在实践中意义重大,许多再婚家庭因不了解这一规定而忽略了继子女的继承权益。

七、结语:拟制血亲不是假的亲情

法律对继父母子女拟制血亲关系的规定,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价值观:亲情不以血缘为唯一标准。当继父母以父母之心抚养继子女,法律便赋予他们以父母之名、父母之权、父母之责。无论是上海宝山法院支持的尽责继母,还是涟源法院驳回的抚养费返还,都在为这一价值背书。

再婚家庭面临的法律问题虽复杂,但只要理解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即产生拟制血亲这一核心规则,许多困惑便能迎刃而解。无论是继父母还是继子女,都应了解自身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让重组家庭也能充满法治保障下的温暖。

本文基于公开司法案例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