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不让看孩子?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婴幼儿的探望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夫妻分居后,一方以"孩子太小""情绪不稳定"为由拒绝另一方探望,甚至将孩子藏匿起来不让对方见面——这样的场景,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并不少见。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区首例涉低龄婴幼儿探望权人格权侵害禁令,为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司法答案。
一岁的女儿,父亲半年见不到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现年一周岁。2026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正式分居,女儿随母亲王某共同生活。分居后,父亲张某多次主动沟通希望探望女儿,但王某以"孩子年龄过小、情绪不稳定、不宜频繁接触外界"为由,拒绝张某的探望请求,既不配合线下探视,也不进行线上沟通。
张某长期无法探望女儿,亲子沟通完全中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向南关法院未成年人保护审判庭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周岁婴幼儿正处于情感依恋、身心发育的关键阶段,长期缺失父爱将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经法院多次协调疏导,双方最终达成探望方案,法院以人格权侵害禁令形式予以确认:母亲每日录制孩子日常生活视频发送给父亲;父亲每周开展一次线下探望,单次不少于一个半小时。禁令同时明确,禁止一方以不正当理由阻挠、限制、干扰正常探望权利,拒不履行者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人格权侵害禁令:法律为探望权撑起"保护伞"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一项新型法律制度。该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将这一制度引入探望权保护,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重大突破。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1058条同时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因夫妻分居或离婚而消灭。
从"抢孩子"到"藏孩子":多地法院纷纷亮剑
南关法院的案例并非孤例。2026年以来,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各地法院密集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河南高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中,丈夫张某强行抱走不满两周岁的女儿后藏匿,拒不告知下落,法院依据解释二第12条发出禁令,责令将孩子送回,并明确告知如违反禁令将视情节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平江法院在一起案件中,罗某将4岁孩子带离后藏匿、拒绝探视,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限五日内告知孩子所在地并配合探望。陕西榆林榆阳区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夏某藏匿女儿长达两年,法院三日内发出禁令,分离两年的母女终得团聚。
广西南宁邕宁区法院在一起案件中,父亲王某藏匿两名子女导致孩子无法正常上学,法院发出禁令后,王某主动配合交还孩子,子女顺利复学。
法律为什么要管"家务事"?
很多人认为,夫妻之间的纠纷、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是"家务事",法律不该管。但抢夺、藏匿子女绝非普通的家庭矛盾。
从孩子的角度看,婴幼儿正处于建立安全依恋关系的关键期,强行切断与父母一方的联系,会造成情感剥夺和心理创伤。从父母的角度看,一方擅自藏匿子女侵害了另一方的法定监护权和探望权。从社会角度看,以孩子为"人质"解决夫妻矛盾,违背了公序良俗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探望权不仅是家庭法上的权利,更是受人格权制度保护的基本权利。
如果遇到对方不让看孩子,该怎么办?
第一步,固定证据。保留对方拒绝探望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短信等,记录每一次探望被拒的时间、方式和理由。如果有报警记录、社区调解记录,也一并保留。
第二步,寻求调解。可以向社区、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申请调解,争取通过协商解决。调解的过程和结果也可以作为后续诉讼的证据。
第三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如果调解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该程序相较于普通诉讼更加快捷,法院可以在立案后数日内作出裁定,及时制止侵害行为。
第四步,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权利。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一并主张抚养权、探望权。如果对方存在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将该行为作为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予以考量。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不仅适用于离婚诉讼期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期间同样可以申请。只要一方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另一方监护权、探望权的行为,且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就可以向法院申请。
本文基于公开案例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