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探望权受法律保护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保护审判庭成功审结一起婚姻家庭探望权纠纷案件,发出全区首例涉低龄婴幼儿探望权人格权侵害禁令。该案中,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现年一周岁。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26年5月起正式分居,婚生女随母亲王某共同生活。分居后,父亲张某多次主动沟通希望探望年幼女儿,但母亲王某以孩子年龄过小、情绪不稳定为由拒绝,既不配合线下探视,也不进行线上沟通。张某遂向南关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在于它触及了离婚或分居家庭中一个普遍而又敏感的问题:当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时,法律能提供什么救济?答案是——人格权侵害禁令。
一、什么是人格权侵害禁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意味着,探望权不再只是离婚判决书上的一个"软条款",而是可以通过禁令制度获得刚性保障的人格权益。
二、探望权为何属于人格权?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探望权只是离婚后的"福利",可有可无。但民法典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抚养、探望等权利纳入人格权保护范畴。亲子关系不仅是法律关系,更是一种基于血缘的身份人格利益。长期剥夺一方与子女的接触,不仅侵害了父母的法定权利,更对子女的心理健康和情感发育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在本案中,南关法院的法官充分考量了一周岁婴幼儿正处于情感依恋和身心发育的关键阶段,长期缺失父爱将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法院同时尊重直接抚养人的合理育儿顾虑,通过柔性调解与司法刚性保障相结合的方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三、禁令内容:刚柔并济的司法智慧
南关法院以人格权侵害禁令形式确认的探望方案包括:第一,日常视频探视保障,由孩子母亲每日录制孩子日常生活视频发送给父亲,确保父亲实时掌握孩子成长动态,常态化维系亲子感情;第二,线下定期探望保障,保障父亲每周开展一次线下探望,单次探望时长不少于一个半小时。法院同时明确,禁止一方以不正当理由阻挠、限制、干扰正常探望权利,对于拒不履行禁令、恶意阻碍探望的行为,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务建议:如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如果您正遭遇探望受阻,可参考以下步骤:第一步,收集对方阻止探望的证据,包括通讯记录、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第二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无需等待离婚诉讼完结;第三步,在申请中说明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如亲子关系断裂、子女心理创伤等。
本文基于公开信息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