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新规7月1日施行:“银发打工人”权益有了法律护身符

2026年7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意味着“银发打工人”——那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劳动的群体,终于有了专门的法律护身符。

一、超龄劳动者:一个越来越庞大的群体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和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推进,退休后再就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他们中既有被返聘的技术骨干、行业专家,也有从事家政、后勤、保洁等工作的普通劳动者。然而,由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往往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长期处于权益保障的模糊地带:工资被拖欠、工伤难认定、休息休假无保障……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二、新规明确了哪些权益?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这意味着,超龄劳动者最担心的“出了工伤没人管”问题,有了明确答案: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和待遇不再悬空。

三、此前维权有多难?看几个典型案例

在《暂行规定》出台前,超龄劳动者维权常常面临劳动关系认定难题。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贾某案中,贾某入职时已年满69周岁,工作中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儿子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亡待遇。法院认为,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在退休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诉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案中,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公司工作,后被公司主张为劳务关系。法院认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需进一步审查未能享受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若因劳动者自身缴费年限不足导致无法领取养老金,则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向某某案中,向某某发生事故时已年满57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超龄劳动者可向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单位主张用工主体责任,裁定驳回起诉。

这些案例反映出同一困境:超龄劳动者一旦遭遇工伤或工资拖欠,往往因劳动关系难以认定而维权无门。

四、新规落地首日:南宁成功调解首例维权案

新规施行当天,南宁市就成功调解了首例超龄劳动者维权案件。56岁的李女士在一家育婴机构担任保育员,被拖欠工资11万余元。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她此前无法通过劳动仲裁途径维权。7月1日,李女士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申请,该院启动“银发护航”绿色通道,组织双方调解,结合新规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用人单位承诺分期支付拖欠工资。

这一案例说明,新规不仅为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和调解此类纠纷提供了“操作指南”。

五、给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几点提醒

对超龄劳动者而言,务工前应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工作时间、工伤保障等事项;发生纠纷时,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寻求帮助。对用人单位而言,招用超龄劳动者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卫生权益,规范用工、减少纠纷。

“老有所为、劳有所得、权有所护”,是《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传递的鲜明价值。法律为银发劳动者撑起了权益保护伞,也让用人单位有了更清晰的合规指引。期待新规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让每一位超龄劳动者都能安心工作、体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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