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亿「分家」、公司易主:A股实控人离婚,股权怎么分、公司怎么控?——从我武生物实控人离婚案看上市公司股权分割的法律密码
一、事件回顾:一纸公告,百亿药企「易主」
2026年9月8日晚间,创业板上市公司我武生物(300357.SZ)连发多份公告,一石激起千层浪: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胡赓熙与YANNI CHEN(陈燕霓)经友好协商,已于当日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财产分割作出相关安排。公告一出,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胡赓熙、陈燕霓二人共同控制变更为陈燕霓一人,胡赓熙同时辞去董事长、董事、法定代表人及全部控股子公司职务,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这场离婚之所以引发市场震动,在于它牵动的是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按照公告披露,胡赓熙与陈燕霓合计控制我武生物47.20%的股份,截至9月8日收盘价21.94元每股计算,对应市值约54.23亿元。一场婚姻的解除,撬动了五十多亿元的股权重新洗牌,也让一家过敏性疾病诊疗龙头企业的「掌门人」之位悄然易主。9月9日开盘,我武生物股价一度跌超10%,收盘报20.01元、跌8.8%,总市值蒸发逾10亿元。市场用真金白银,为这场「A股天价离婚」投下了一票。
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个案。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引发的股权分割与公司治理震荡层出不穷,从三六零、康泰生物到长春高新、纵横股份,再到沃华医药、我武生物,「离婚」二字早已不只是两个人的家务事,而是一桩牵动资本市场、公司治理与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共事件。那么,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股权究竟怎么分?公司又该怎么控?这一纸离婚协议背后,藏着哪些法律密码?本文以我武生物案为切入点,逐一拆解。
二、读懂那份「离婚协议」:三层股权架构里的财产安排
要理解我武生物这场离婚分家,首先要看清它的股权结构。这是一套典型的三层架构:最上层是两位自然人——胡赓熙与陈燕霓;中间层是两家持股平台——胡赓熙全资持有的德清铭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铭晨投资」)与陈燕霓全资持有的HAORY COMPANY LIMITED(香港浩瑞有限公司,简称「香港浩瑞」);最下层是控股股东浙江我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我武咨询」),铭晨投资持有其33.87%股权、香港浩瑞持有其40%股权,我武咨询再持有上市公司我武生物38.86%的股份。此外,胡赓熙还直接持有上市公司8.35%的股份。
这套架构的妙处在于:夫妻二人通过各自控制的中间层公司,再共同控制我武咨询,进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二人是「共同实际控制人」;而一旦婚姻解体,这套架构就需要被拆解、重组,以确保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延续。
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这场「分家」是这样安排的:第一,胡赓熙直接持有的4369.84万股(占总股本8.35%)归胡赓熙个人所有,其由此成为持股5%以上的单一股东;第二,胡赓熙持有的铭晨投资100%股权,在离婚后归其女儿胡沐霜之子钮辰谙所有,即把中间层平台的股权「隔代赠与」给了外孙,铭晨投资的股东变动尚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第三,陈燕霓持有的香港浩瑞100%股权归陈燕霓个人所有,陈燕霓由此通过香港浩瑞单独控制我武咨询40%的股权,成为我武咨询第一大股东,进而成为上市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
透过这份安排,可以读出几层深意:其一,男女双方并未把股份「一刀切」对半划走,而是通过保留各自的持股平台、厘清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的边界,实现了一次「有秩序的切割」;其二,把铭晨投资的股权给外孙而非给前妻或直接变现,既是一种财富传承安排,也在客观上避免了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进一步分散;其三,男方辞去全部职务、女方全面接手,完成了公司治理层面的「平稳换防」,最大程度降低了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冲击。公告亦反复强调:本次权益变动系离婚财产分割所致,属于非交易变动,不涉及股份对价支付,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三、上市公司股权,离婚时到底怎么分?
我武生物案是一起「协商式分家」,双方通过协议完成了股权安排。但回到法律层面,上市公司股权在离婚时究竟如何分割,是每一个涉股权离婚案件都要回答的核心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定性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无论是婚后直接购买的股票,还是婚后作为创始人或高管取得的公司股权,只要属于「婚内所得」,一般都应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当然,如果股权是一方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则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共同财产,还需结合是否存在婚后共同经营、主动投入等因素判断,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及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对明确的规则。
其次是分割方式问题。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这类有价证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的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据此,实务中上市公司股权的分割主要有三种路径:
路径一:实物分割,即按比例划转股份。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具有高度流通性,转让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将一定数量的股票划归一方,双方持判决书或协议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证券过户登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392号案中,法院就对张某甲所持阿里巴巴集团2450股股票进行了实物分割,其中婚前授予、婚后归属的600股,考虑贡献度后按约62%、38%的比例分配,其余婚后授予婚后归属的股票则对半享有。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清晰直接,缺点是可能触及上市公司股东变动、控制权稳定等问题。
路径二:作价补偿,即股权归一方、另一方折价。当股权分割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时,不参与经营的一方往往选择放弃持股、由对方支付折价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6718号案中,思特奇公司创始人吴某与干某离婚,双方约定公司股份归吴某所有,由吴某按约定标准向干某支付折价款,且约定若公司日后上市,折价款按上市后市值的一半重新计算。法院认可了这种「股权归一方+折价补偿」的安排,认为这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治理结构、监管要求及中小股东利益影响最小的处理方式。
路径三:暂不处理,待条件成就另行分割。对于处于限售期、无法转让的股票,部分法院会暂不处理,由当事人待股票解禁后再行分割。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5民初12361号案中,涉及的剑桥科技股票属于发起人股、尚在限售期内,法院认为此类股票并非普通流通股,不能按判决前一日的收盘价直接折现,而是先将已减持部分所得判归权利人,其余部分待减持条件成就后再另行解决。
此外,价值基准日的确定也至关重要。上市公司股价波动剧烈,以离婚日、起诉日、法庭辩论终结日还是判决日作为计价基准,可能产生巨额差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确定股票价值的,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为准。各地法院亦有以离婚当日收盘价、申报财产日市值等为基准的不同做法,尚未完全统一。
四、为什么把股权「隔代赠与」给外孙?——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子女的法律效力
我武生物案中最耐人寻味的一笔,是胡赓熙把铭晨投资100%股权「在离婚后归女儿胡沐霜之子钮辰谙所有」。这并非直接分割给配偶,也不是直接给女儿,而是「隔代」给了外孙。这样的安排,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又有什么特殊考量?
从定性上看,这是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共同财产给予第三人(子女或孙辈)的典型情形。此类约定的法律性质,长期存在「赠与合同说」与「离婚协议整体条款说」之争。但主流裁判观点已趋于一致: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予子女的条款,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它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其他财产分割等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与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不能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赠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随意反悔。
这一规则已被司法解释明确固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意味着,一旦写进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把财产给子女(或孙辈)的约定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不能单方反悔。
回到我武生物案,把铭晨投资股权给外孙钮辰谙,至少有几重现实意义:一是完成财富的代际传承,通过把中间层持股平台交给孙辈,实现家族财富的有序流转;二是规避了「股权直接划给配偶导致控制权旁落」的风险,孙辈尚未成年、无经营管理能力,客观上仍需家族内部协调,从而保持控制结构的相对稳定;三是此类安排往往也带有税务筹划、股权隔离等考量。当然,公告同时提示,铭晨投资的股东变动尚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这一登记环节的完成情况,直接关系到该笔股权归属能否最终落地。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给子女」的约定不可任意撤销,但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仍可在法定条件下请求撤销或变更;若协议约定的财产尚未实际转移,且双方另有合意,也可通过补充协议调整。更重要的是,若此类安排发生在夫妻对外负债、企图通过「给子女」规避债务的背景下,则不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仍可依法主张权利。
五、实控人变更的法律密码:从「共同控制」到「一人控制」
我武生物案最牵动市场神经的,是「实际控制人变更」——由胡赓熙与陈燕霓共同控制,变更为陈燕霓一人控制。这一变更并非简单的股权加减,而是一套需要精密设计才能成立的法律安排。
根据公告披露,本次变更后陈燕霓之所以能「单独实际控制」我武咨询乃至上市公司,基于三点:其一,她通过香港浩瑞间接持有我武咨询40%股权,为第一大股东;其二,依据我武咨询章程,她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行使董事会全部职权并主持日常经营,且其持股比例确保其职务及治理安排未经其同意不得变更;其三,根据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安排,胡赓熙不再通过铭晨投资或其他方式对我武咨询施加影响。三者叠加,才使得「共同控制」顺利转化为「一人控制」。
这里的关键,是「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逻辑。根据证券监管规则,实际控制人并不必然等同于持股最多的人,而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股权比例、章程安排、职务任职、表决权配置,共同决定了控制权的归属。因此,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时,如何通过协议重新配置表决权、董事会席位、一致行动关系,就成了一门技术活。
实务中,离婚导致实控人变更的走向有三种:一是「一人接盘」,如我武生物案,由一方通过持股比例+治理安排实现对公司的单独控制;二是「无实控人」,如沃华医药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15022号判决维持原判,令赵丙贤与陆娟平均分割中证万融投资集团股权、各持50%,而中证万融是沃华医药的控股股东,双方各半导致任何一方均无法单独控制,沃华医药由此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三是「一致行动续命」,如纵横股份案中,任斌在离婚诉讼期间即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补充协议,拉长协议有效期,联合其他股东稳住自身控制权地位,使离婚分割后其仍合计控制44.76%的表决权,公司实控人保持不变。
这三种路径各有取舍:一人接盘最利于公司稳定,但要求一方具备接手的意愿与能力;无实控人最公平却最不稳定,可能引发治理僵局;一致行动续命成本最低,但依赖协议与信任的延续。我武生物选择的是第一种,男方「净身让位」、女方全面接手,并以辞职公告同步完成治理交接,堪称一次教科书式的「和平分手」。
六、「离婚式减持」的监管红线:减持规则如何锁定
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之所以格外敏感,一个重要原因是「离婚式减持」的幽灵始终挥之不去——一些人借离婚财产分割之名,行规避减持限制、高位套现之实,损害市场秩序与中小股东利益。为此,监管层近年持续加码,用制度把「离婚分割」装进了「减持规则」的笼子里。
2024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这意味着,离婚分割的股份虽然办理了非交易过户,但过出方与过入方都要继续受减持额度、信息披露、限售期等规则的约束,「离婚不离责」。
我武生物公告即体现了这一要求:本次权益变动后,胡赓熙、陈燕霓将共同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七条关于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规定,并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可见,即便离了婚、换了实控人,双方在减持这件事上依然被「绑定」在一起,谁也不能借一纸离婚协议金蝉脱壳。
监管的初衷在于封堵漏洞:过去,大股东或董监高受限于每年减持不得超过所持股份一定比例的规定,有人便幻想通过离婚把股份「过」给配偶,由配偶作为新股东「接力减持」,从而变相突破限制。如今「过出方、过入方共同遵守」的规定,从源头堵死了这条路径。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而言,离婚可以分割财产,但不能分割减持义务,更不能把离婚当作套现的「白手套」。
七、非交易过户:股权分割的实操路径
那么,离婚分割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技术层面是如何「过户」的?答案是「非交易过户」。
所谓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而是依据继承、赠与、离婚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法定事由,将证券从一方账户直接划转至另一方账户的登记方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明确,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暂仅指离婚情形,属于可办理非交易过户的范围。
与二级市场交易相比,非交易过户有两点关键区别:其一,它不属于「减持」的范畴,不占用交易通道,也不直接冲击二级市场的买卖盘,因此对股价的即时冲击相对较小;其二,虽然过户本身不视为减持,但过户完成后,过入方未来减持仍需遵守前述减持规则,不得借非交易过户之名行规避减持之实。我武生物公告强调本次权益变动「属于非交易变动、不涉及股份对价支付」,正是指向这一技术安排。
从操作流程看,离婚双方通常需要先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或取得生效判决、调解书,再携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律文书、双方身份证明、证券账户资料等,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涉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股份的,还需同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上市公司发布权益变动公告。可以说,从「一纸协议」到「股权落地」,中间横亘着登记结算、信息披露、减持锁定等多重程序,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八、横向对比:A股「天价离婚案」的三种样本
把我武生物案放进近年来A股天价离婚案的谱系中,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其典型意义。
与沃华医药案相比,两者同属「离婚导致实控人变动」,但走向相反:沃华医药因平均分割控股股东股权而沦为「无实控人」,我武生物则通过持股比例+治理安排实现了「一人接盘」。这提醒我们,同样的离婚分割,若缺乏周密的治理设计,可能把一家上市公司推向治理僵局。
与纵横股份案相比,我武生物的「女方接手、男方让位」更为彻底。纵横股份的任斌选择用一致行动协议稳住控制权,自己继续掌舵;我武生物的胡赓熙则选择全身而退、辞去一切职务。两种选择背后,是创始人个人意愿、夫妻实力对比、公司发展阶段等因素的综合权衡。
与康泰生物案相比,两者都面临「如何稳定控制权」的共同课题。康泰生物董事长杜伟民与袁莉萍离婚分割股权后,双方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继续维持杜伟民的实际控制权;我武生物则通过让渡治理权的方式完成交接。路径不同,目标一致:把离婚对公司经营的冲击降到最低。
这些案例共同揭示了一个朴素的道理:对上市公司实控人而言,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本质上是一种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层面的「隐形资产」。一旦婚姻生变,若缺乏事前的财产约定与事后的协议安排,股权分割就可能演变为控制权争夺、股价动荡乃至治理危机。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在结婚、再婚、创业、上市等关键节点,开始借助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持股平台架构设计、一致行动协议、家族信托等工具,为「婚姻风险」提前修筑隔离墙。
九、结语:给上市公司实控人和配偶的几点提示
我武生物这场54亿「分家」,表面看是一起富豪离婚的财经新闻,内核却是一堂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割与公司控制的生动法律课。它至少带给我们这样几点启示:
第一,上市公司股权离婚分割,定性是前提、方式是关键。婚内取得的股权原则上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实物划转、作价补偿、暂不处理三条路径,价值基准日的选择直接影响分割结果。
第二,把财产「给子女」并非随意的赠与。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予子女或孙辈,属于不可任意撤销的整体性安排,一旦登记离婚即具约束力,但须警惕借赠与规避债务而导致的对抗无效风险。
第三,实控人变更是「设计出来的」。从共同控制到一人控制、无实控人或一致行动续命,控制权的最终归属取决于持股比例、章程安排、职务任职与表决权配置的综合博弈,必须提前规划、书面固定。
第四,离婚不能离责。减持规则已把离婚分割的过出方与过入方「绑定」,非交易过户不等于减持自由,「离婚式减持」的监管红线清晰可见。
第五,对普通人而言,虽然未必拥有上市公司股权,但「夫妻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合伙份额、金融资产」同样会在离婚时面临定性与分割难题。提前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明确权属,通过规范化的工商登记、出资凭证、协议文件固定证据,是防范婚变财产风险的不二法门。
婚姻是两个人的契约,公司是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契约。当两种契约交织碰撞,唯有法律的理性与规划的智慧,才能让「好聚好散」不止于一句体面的祝福,而是成为可落地的现实。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