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婚前协议,409亿身家「裸奔」?——从lululemon创始人威尔逊离婚案看婚前协议、股权分割与富豪婚姻的财产安排
一、事件回顾:瑜伽裤巨头创始人的「天价婚变」
2026年9月初,一则来自加拿大的消息迅速登上国内财经与社交媒体的热搜:运动休闲品牌Lululemon(露露乐蒙)创始人、加拿大亿万富豪奇普·威尔逊(Chip Wilson),正式宣布与结婚逾20年的妻子萨默·威尔逊(Summer Wilson)分道扬镳。媒体披露,两人的家庭法律诉讼早在今年4月就已提交至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但案件细节对公众与媒体保密。
真正引爆舆论的,不是「又一位富豪离婚了」本身,而是报道中反复强调的一个细节——两人没有签署婚前协议。据彭博亿万富翁指数统计,现年71岁的奇普·威尔逊个人财富约61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09亿元。他没有签婚前协议,意味着这笔庞大的财富如何分割,成了市场、媒体与公众共同聚焦的问题。
要理解这笔财富的分量,需要先看清威尔逊的资产版图。他于1998年创立Lululemon,2002年与萨默结婚,此时公司尚在创业早期;2007年Lululemon登陆纳斯达克。如今,威尔逊通过旗下多个实体持有Lululemon约8.6%的股份,市值近10亿美元;他还持有芬兰亚玛芬体育(Amer Sports)约18%的股权,这家旗下拥有始祖鸟(Arc'teryx)、Salomon等品牌的运动巨头,让这笔股份市值接近30亿美元。此外,他通过Low Tide Properties掌控着庞大的不动产帝国,主要分布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和西雅图一带。
值得注意的是,妻子萨默也并非「零资产的旁观者」。她是Lululemon创始时期的首席设计师,深度参与了Groove Pant、标志性Logo Hoodie等经典产品的设计,是品牌早期成长的核心参与者,目前个人持有Lululemon约1%的股份,市值约1亿美元。
这场婚变还撞上了一个微妙的时点。Lululemon正经历2007年上市以来罕见的经营低谷——9月4日公司股价单日暴跌逾17%,创下约8年新低;公司今年第三次下调全年销售指引,第二季度营收同比下滑,可比销售下滑9%。资本市场的担忧很直白:如果离婚判决迫使威尔逊处置部分Lululemon股份,大额股份流入公开市场,将进一步压制本就脆弱的股价;如果股权拆分后萨默获得大量持股,两位大股东的分歧还可能再度引发董事会博弈。
一个「没签婚前协议」的细节,就这样把一桩私人婚姻纠纷,与一家上市公司的治理、股价乃至数万投资者的利益勾连在了一起。
二、「没签婚前协议」,究竟意味着什么?
在普通人的认知里,「没签婚前协议」往往被简化成一句「离婚就要对半分」。社交媒体上大量流传着「61亿对半分」「萨默将分走200亿」的说法。但正如多家财经媒体已经纠正的,这个理解是错的。
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家事法》(Family Law Act)确立了一套「家庭财产—排除财产」的二分规则,其核心逻辑远比「婚后财产对半分」复杂,也远比「没协议就全分」温和。
首先,法律把配偶的财产分为两类。一类是「家庭财产」(family property),即分居时双方各自或共同拥有的、除排除财产之外的一切财产,包括家庭住宅、退休储蓄计划(RRSP)、投资、银行账户、保险、养老金、公司或商业权益等,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另一类是「排除财产」(excluded property),主要包括:一方在关系开始前已拥有的财产、关系期间因他人赠与或继承而取得的财产、某些损害赔偿款、保险金和信托财产等。
关键规则有三条。第一,家庭财产原则上在分居时由配偶平均分享,与谁赚的、谁名下、谁贡献多无关。第二,排除财产原则上仍归原所有人,不必拿出来均分。第三,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如果排除财产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增值,那么这段「增值部分」会被重新归类为家庭财产,需要拿出来均分。
把这套规则套到威尔逊案上,就会发现「对半分」的说法过于粗糙。威尔逊在2002年结婚前,Lululemon已经创立4年,他婚前持有的那部分股份对应的原始价值,属于排除财产,原则上不必分割;但2002年结婚之后公司经历了2007年上市、此后股价的起落、以及亚玛芬体育的投资、Low Tide Properties的扩张——这些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以及婚后新取得的资产,则大概率属于家庭财产,需要纳入分割范围。
换句话说,这场官司真正要厘清的,不是「威尔逊要损失多少身家」,而是「哪些资产属于家庭财产、哪些属于排除财产,以及婚内增值如何认定」。这背后涉及的是对20余年婚姻期间每一笔资产的取得时间、资金来源、增值轨迹的精细追溯——而这,恰恰是没有婚前协议时,最耗时、最昂贵、也最充满不确定性的地方。
三、中国法下的「婚前协议」:民法典第1065条的夫妻财产约定
把目光拉回中国。对于中国读者而言,威尔逊案最直接的启示,或许就是「婚前协议」这个东西到底是什么、有没有用、怎么签才有效。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与「婚前协议」最接近的制度,是《民法典》第1065条确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该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062条、第1063条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里有几个要点值得展开。
第一,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我国实行的是「法定为主、约定为辅」的财产制。如果夫妻之间没有书面约定,就自动适用法定财产制——即第1062条规定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1063条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个人财产。而一旦有了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约定就优先于这些法定规则。
第二,形式要件是「书面」。口头约定通常难以得到法律认可,也无法对抗日后可能的争议。这是很多人在实务中栽跟头的地方——以为「我们口头说好了」就够了,结果到了离婚时,对方一句「我没答应过」,约定便失去了约束力。
第三,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试图通过财产约定来逃避对外的合法债务,或者约定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公序良俗,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这里要特别提醒一个概念上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书面安排,往往被区分为两种性质:一种是第1065条意义上的「夫妻财产约定」,它直接对财产归属作出安排,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一经生效便约束双方;另一种是「赠与」,即一方把自己的个人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两者在「能否反悔」这个问题上结果完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而第658条明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如果是「赠与」,在房子过户之前,赠与人还能反悔;但如果是「夫妻财产约定」,即使没办过户,约定本身也具有约束力。二者如何定性,一直是家事纠纷中的高发争议点。
第四,婚前协议在中国同样有效。第1065条用的是「男女双方」,并未限定必须在婚后才能约定。婚前双方就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作出书面约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同样受法律保护。这为「婚前协议」在中国落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以说,无论是中国还是加拿大,法律都为「夫妻通过协议自主安排财产」留出了充分空间。区别只在于:签了协议,财产的归属清晰、边界分明;不签协议,就默认落入法定规则,而法定规则在面对庞大、复杂、跨境的资产时,往往会引发漫长而昂贵的争议。
四、创始人股权:一场可能改变公司治理的离婚
威尔逊案最受资本市场关注的,从来不是「婚姻本身」,而是那笔近10亿美元的Lululemon股权,会不会从家事纠纷演变成公司治理的新变数。
威尔逊虽然十多年前就退出了Lululemon的日常管理(2005年卸任CEO、2013年辞任董事长、2015年彻底离开董事会),但作为公司第三大股东、第一大自然人股东,他始终没有真正离开权力核心。就在今年5月,他还发起了一场针对Lululemon的代理权争夺战,最终与公司达成和解——公司同意任命他提名的两名董事进入董事会,并承诺在10月前再增聘一名具备服装产品与品牌背景的独立董事,作为交换,威尔逊承诺约18个月内不公开批评公司。这个脆弱的平衡,恰恰建立在威尔逊持股结构相对稳定的前提之上。
一旦离婚财产安排涉及这批股份,至少有几种可能的走向:其一,股权部分转移至萨默名下,威尔逊的持股比例下降,其投票权和治理影响力相应削弱;其二,双方通过信托、控股公司等形式重新配置资产,维持对公司的联合控制;其三,法院判决或双方和解后,部分股份被转让、抛售,冲击二级市场股价。
这正是「创始人离婚」与「普通人离婚」最大的不同:普通人离婚分割的是房产、存款、一辆车,分割完,生活照旧;而创始人离婚,分割的可能是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牵动的是成千上万股东的利益,甚至影响一家公司的战略走向。
五、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离婚分割的裁判规则
回到中国语境,上市公司股权在离婚中如何分割,其实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清晰的裁判规则。
首先,股权的归属认定,遵循「取得时间+出资来源」的判断逻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市公司股票同样如此——婚后取得的股票,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其原始价值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因主动经营、投入时间精力而产生的增值,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纯粹由市场因素导致的自然增值,原则上不属于共同财产。这个规则与加拿大BC省「婚前财产增值归家庭财产」的逻辑,在方向上是一致的,都体现了「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奋斗的成果应当共享」的价值取向。
其次,分割方式上,司法解释确立了「协商优先、折价补偿为主」的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2条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分割的规则,第73条则针对「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作出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等有价证券,司法实践通常优先采用「按市价分配」或「折价补偿」的方式,即由持股一方继续持有,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应得份额价值的折价款。这种方式能够在不触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引发控制权变动的条件下完成分割,对公司和市场的影响最小。
再次,股权价值的评估基准日,是这类案件的又一核心争议。实践中主要有「法庭辩论终结日」「起诉日」「离婚判决生效日」等几种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相关参考意见就指出,离婚诉讼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确定股票价值的,当事人对时间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为准。
此外,限售股的处置、一致行动协议的延续、离婚式减持的规制等,也都是近年来监管与司法持续关注的问题。2024年5月,证监会通过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明确,因离婚等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这一规定正是针对「假离婚、真减持」乱象的有力约束。
六、给高净值人群的几点启示
从威尔逊案,到近年来A股接连曝出的强一股份、大洋电机、朗姿股份等实控人天价离婚案,一个共通的教训正在变得清晰:对于持有公司股权、尤其是控股权的企业家而言,婚姻财产安排绝不只是「家事」,而是一项需要提前规划、专业设计的「公司治理事项」。
以下几点,值得正在经营事业的人认真对待。
第一,婚前协议或夫妻财产约定,是高净值人群最基础、也最有效的风险隔离工具。它不是「不信任」的象征,而是对婚姻、对事业、对家庭负责任的表现。通过书面约定,明确婚前股权的归属、婚后增值的分割方式,可以极大降低未来争议的不确定性。
第二,约定要「趁早、书面、真实」。趁早,是因为等到矛盾爆发再想签协议,往往为时已晚,也可能因意思表示瑕疵而效力存疑;书面,是因为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有明确的形式要求;真实,是因为任何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约定,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第三,股权结构本身也可以成为隔离工具。通过控股公司、有限合伙、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股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个人婚姻风险」与「公司控制权」的隔离。但这需要专业、合规的架构设计,绝非简单的「代持」或「转移」所能替代。
第四,即使没有约定,也要对法定规则有清醒认识。中国法律下,「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所得归共同」是基本规则,但「婚后增值」「共同还贷」「财产混同」等情形,会让原本清晰的边界变得模糊。企业家尤其要警惕「婚后用共同财产增资、用共同财产偿还股权融资、将个人股权与家庭开支混同」等行为带来的风险。
第五,一旦走到离婚这一步,理性协商优于对抗诉讼。无论是折价补偿、一致行动协议,还是通过和解维持股权结构稳定,都能在保护各方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的冲击。对抗式的股权争夺,往往两败俱伤。
七、结语
一纸婚前协议,轻则几页纸,重则关系着一个家庭二十年财富的最终归属,也关系着一家上市公司成千上万股东的切身利益。威尔逊的「没签」,给全世界提了个醒:在财富与婚姻交织的现代社会中,理清「情」与「财」的边界,既是对感情的尊重,也是对事业的负责。
对于中国的读者来说,这场发生在温哥华的天价婚变,最值得记住的或许不是「61亿美元」这个数字,而是那个朴素却常被忽略的道理——在婚姻里,谈钱并不庸俗,把钱的规则提前谈清楚,反而能让感情走得更远。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